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宅基地转让起纠纷阳光司法现场化解

保山楼市  2020-10-07 15:37

[摘要] 土地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,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也有着严格的限制,但目前,很多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农户私下进行了转让,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。9月27日,腾冲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的法官们来到荷花镇杏塘村,对一起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进行了就地开庭、现场化解。

土地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,我国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也有着严格的限制,但目前,很多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农户私下进行了转让,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。9月27日,腾冲市人民法院中和法庭的法官们来到荷花镇杏塘村,对一起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进行了就地开庭、现场化解。

2011年5月,原告寸某与同小组村民李某签订《转让合同》,李某将老家的宅基地及石脚转让给寸某管理使用,寸某一次性支付李某转让款5600元。双方同时约定,如原告施工时该土地与第三人有争议,由李某负责处置;双方若反悔,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2017年11月,李某去世后,其妻、子与寸某就宅基地转让发生争议,双方协商未果,原告诉讼至法院。

庭审中,李某之妻尹某提出,李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征得家人同意,且自己家人也曾多次向原告提出异议,是原告强行占用该宅基地,并用挖机平整土地、堆放木料。经过法庭调查,原告虽声称该地块自己已管理使用多年,但也承认了尹某等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;且合同签订后,寸某并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,该宅基地如今仍在李某名下。

法庭调查清楚后,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。在为双方权衡利弊的同时,法官本着化解矛盾、促进和谐的目的,设身处地地为双方提出了调解方案。同时,参审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也从法律、习俗、情感等多角度入手,对双方进行疏导、劝解。最终,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,确定解除原告寸某与李某签订的《转让合同》,由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费5600元,原告限期将堆放在土地上的搅拌机和杂物清除。最后,通过法官再次到争议土地现场为双方进行确认,这起历时多年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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